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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人机制和股权激励,有什么不同?
发布时间:2024-05-21

很多老板在做激励的时候分不清合伙人机制与股权激励机制,**就来说说这两者的区别。

何谓合伙人机制

合伙两字在字面上理解是“合在一起、成为一伙”,那么合伙人自然就是合在一起的一伙人;

至于是成为团伙,成为团队,还是成为组织,那就千差万别了。

所谓合伙人机制,就是合在一起的一伙人,基于对“共识、共担、共创、共享和共治”理念的认知,制定合伙使命和价值观,明确合伙的权责体系,建立起核算机制、价值评价和价值分配机制,以及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,还有对应的合伙治理规则的一整套体系的统称。

以初创公司为例,初创公司是可以基于股东来建立自己的合伙人机制的。

初创公司的合伙人应由在职股东构成。

为什么这么说呢?

因为股东不一定在职,可能*出资或出资源,但合伙人是必须既出钱又出力,因此在职股东一定是合伙人,非在职股东一定不是合伙人;

同时,合伙人机制的游戏规则也不同于股东之间基于《公司法》制定的《公司章程》。

在初创公司进入快速成长阶段,伴随着业务扩张,公司团队也会成长,在股东之外会有中高层管理团队出现,也会有强烈看好自己的业务骨干出现。

这个时候,公司就需要打造公司内部多层次的合伙人机制了,既有基于在职股东的合伙人机制,又有基于中高层**骨干的事业合伙人机制,以及适应事业部或分子公司的业务合伙人机制。

合伙人机制与股权激励的恩怨

谈了什么是合伙人机制,我们回避不了另外一个话题,合伙人机制和股权激励到底是什么关系?

如果你将股权激励看作一种企业内部的长期激励,从属于人力资源范畴,那么合伙人机制是股权激励的迭代升级版本;

如果你对股权激励有更多了解,你会发现合伙人机制和股权激励的关系其实是一体两面,就像那首诗句“横看成岭侧成峰,远近高低各不同。不识庐山真面目,只缘身在此山中”。

如一定要严格区分二者不同,那么:
股权激励从字面上理解更侧重“激励工具”的层面,比较适合科层制组织内部,由上向下推动;

而合伙人机制从字面上理解更侧重“人”的层面,比较适合去中心化的平台型组织,由下向上推进。

无论股权激励还是合伙人机制,两者在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融合。

其实叫什么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股权激励和合伙人机制本质是什么。

在一个企业内部,针对不同的群体,有的可能要进行股权激励,有的可能要导入合伙人机制;

以平台型组织为例,其中后台往往是科层制结构,中后台的团队的激励还是采取股权激励为宜,而不是导入合伙人机制。

对合伙人机制的四点澄清

现在有很多人都在讲合伙人机制,并且往往和股权激励混为一谈。关于合伙人机制,我有几点需要澄清:

1.合伙人机制不等于股权激励

股权激励仍然是一个中心化的思维模式,合伙人机制是去中心化的思维。股权激励依然是从老板的角度出发,你干得好,就给根胡萝卜,短期的是奖金,长期的是股权,所以仍然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。

合伙人机制不是这样,而是我跟你有共同事业的理想,虽然能力上有差异,但我们两个加起来能把事情干得更好,所以我们形成合伙。

依据贡献的大小,包括资金的贡献、能力的贡献、智力的贡献、资源的贡献,双方形成合作股权的比例,然后赚取短期的收益价值和长期的资本价值。

另外,相对于传统股权激励,事业合伙人机制Zui**的一个优势就是能够有效避免公司内部公平性受到质疑。

2.合伙人机制不等于资源整合

在一个去中心化的思维或互联网思维中,没有谁是希望被别人整合的。资源是一个生态系统,人才和人才之间也是生态关联。就像我们说狮子吃羚羊,羚羊吃草,狮子死了以后尸体被分解,又变成草的肥料,能说谁比谁更高等吗?能说谁整合了谁吗?不是,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关系。

3.合伙人机制不等于利益共享

共担、共创、共享,一定要强调共担,没有共担为基础的合伙人机制,不可能持续运行。有很多企业给员工做了很多利益分享,但是往往忘记了一个道理——共担是合伙人机制的一个前提。没有共担为前提的话,任何的合伙人机制都会被理解成是一个分配机制,而不是一个激励机制。但合伙人机制一定不是分享机制、分配机制,而是一个激励机制。

4.合伙人机制不是一伙人机制

另外,合伙人机制也不是把一群人放到一起,各自干各自的。我曾经说,这样的机制不是合伙人机制,而是一伙人机制。什么才是真正的事业合伙人机制?

我们在实践当中总结了这么一句话:它是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产业生态思维,把技术、资本、产能、资源、智力等等价值创造相关方组织起来,共担、共创、共享的一种分工协同机制。

合伙人机制一定要形成分工和协同,基于分工和协同,才能产生更大的组织效率,产生更大的价值,然后根据一定的交易结构来完成各自的分享,并以此作为共同奋斗的原动力。

什么是分工和协同?简言之,我自己干,原来能干2000万,他原来也能干2000万,如果我们俩合伙了,加起来只能干4000万,这样早晚有**要拆伙。所谓合伙是我2000万,他2000万,我俩加起来能干1个亿;

他的2000万还是他的,我的2000万还是我的,基于增量的6000万按照交易结构来进行分配,这才产生了合伙的前提。好多企业没有这个前提,没有产生增量价值,贸然去推行合伙人机制,对存量的分配就等于**。

总结

**,根据以上内容重点在实行合伙人制度的时候有几点值得注意:

**,志同道合是合伙人机制推行的前提,否则合伙人机制就变成了一伙人机制。

第二,必须要有1+1+1=111的复合效用的产生,否则就没有增量分配的基础。

第三,能力和意愿是合伙人机制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,有能力没意愿、有意愿没能力的人都不可能成为被授予机制的对象。所以很多企业很感慨,说找个合伙人比找老婆还难。

第四,合伙人机制是激励机制,不是分配机制。基于历史贡献的叫分配机制;基于未来贡献的才叫激励机制,二者的变现机制、退出机制、授予机制全都是不一样的。把两个机制糅在一个体系当中,公平性会受到挑战。历史的归历史,未来的归未来,一定要把这两个体系分到两个激励平台当中去操作。

所以,不要简单套用现有的很多模式,每个企业只可能做**个自己,永远不可能有第二个华为、第二个阿里、第二个腾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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